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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