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1)名称变更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名称变更登记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对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重新进行备案。
(2)首席代表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拟任首席代表任命书(需经公证、认证);
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⑥拟任首席代表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⑦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表四)。
(3)住所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④新住所证明材料。
(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因业务范围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同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对于变更两个以上事项的,对于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供。
以上所有使用表格均在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下载,网址:http://ngo.mps.gov.
联系电话:0471-65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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