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七条,系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核心内容包括:
01严格源头管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或网店主页面公示认证信息,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履行告知义务。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如电机、电池组)、加装车篷车厢、改变车辆编码等。
02建立登记上牌制度,夯实管理基础。
★ 确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 登记和发放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增设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和开通网上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就近便捷办理。
03设置过渡期,稳妥处置在用非标车。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并已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号牌继续有效,所有人可自愿换领新号牌。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且符合国标但未上牌的,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9月1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上牌。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04规范道路通行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 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如: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待转区内依次等候;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等。
★ 明令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
★ 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 规范了载人载物要求,明确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05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 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加大投入。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施划非机动车道,不得挤占。
★ 呼应《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强调了消防安全要求,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06健全回收体系,促进绿色置换。
★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废旧电池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
记者问答
问:内蒙古此前是全国少数未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的省份之一,此次《条例》的突破性意义是什么?
答: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云慧:
本次立法实现三大突破:一、填补了法律空白。《条例》首次以“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全链条、全流程为体系,有效填补了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扭转了我区在全国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方面不健全、不完善的被动局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平衡了交通需求与公共秩序产生的矛盾,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强化源头监管。针对电动自行车易引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强制规范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强调源头监管,对于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为的是更好地从源头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创新管理机制。一是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二是明确了对“非标车”的管理措施。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实行5年过渡期管理。三是实行新旧号牌衔接机制。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本着便民利民、节约成本的原则,原号牌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重新登记上牌的,可重新登记并取得新号牌。
问:刚刚谈到了注册登记,登记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赵文清:
对于《条例》实施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对于《条例》实施前未上牌的“合标”电动自行车,自9月1日起3个月内进行登记;对于条例实施前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9月1日起3个月内申领过渡期通行号牌。
申请登记,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市、县两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办理,登记时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问:《条例》实施后,将重点整治哪些违法行为?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苗诗箭:
自9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比如大家比较关心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在日常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改装情形是解除限速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解除限速器后,最高行驶速度将显著提高,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此外,《条例》再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中小学生都选择电动自行车上下学,未满16周岁,这也是不允许的。
问:对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答: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云慧: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要求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如此要求是为了鼓励驾驶人主动佩戴安全头盔,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伤亡。除此之外,还对电动自行车停放、集中充换电等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问:对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此次立法是怎么考虑的?
答: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苗诗箭: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一条设定的目的是提升驾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降低交通事故中的头部受伤风险。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是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有效手段,近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率多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关。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头盔,能减少30%至40%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此,建议群众驾乘电动自行车时,主动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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