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3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工信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杨丽琴代表提出的第638号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完成立法起草阶段、立法审查阶段全部法定程序,并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分组审议。经司法厅审查、自治区人大第一次审议及多次论证、修改,目前《条例》共7章45条,主要明确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生产者、销售者的权利、建立注册登记及过渡期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及消防安全等。同时,针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关于对低速电动车号牌和驾驶人进行管理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速电动车予以注册登记。目前全国部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尚未通过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部分低速电动车无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号牌,只能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鉴于上述原因,低速电动车驾驶人无法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公安机关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对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着力提升低速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三、关于明确政府各部门协同治理过程中权责分配方面
由于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其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和分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协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在道路上行驶的低速电动车辆和驾驶人、骑行人进行管理和安全教育。
四、关于推动、鼓励、引导发展低速电动车可替代方案方面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研工作,努力促进低速电动车可持续发展。同时针对低速电动车的现状积极向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经验多成效好的地区取经学习,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