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搜索
搜本站 搜索
首页 > 专题专栏 > 档案法律法规
档案法律法规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3-18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条例颁布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演变历程

由实施办法到实施条例

第一版

1990年11月19日,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共分为6章33条。

第二版

1999年6月7日,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共分为6章31条。

第三版

第三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2条。与第二版相比而言,增加了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并更改“罚则”一章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章。

发展变化

量变与质变

由《实施办法》升级为《实施条例》,不仅体现在法律名词的变化,更体现了国家对档案事业的高度重视,是对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高度肯定。在具体内容上,体现了质的飞跃,档案“法制”内容更具体,档案“法治”含义更深厚,为“档案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全面具体的法律保障。

《实施条例》重点规定的内容

1. 完善档案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档案收集管理

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

3. 健全档案保管制度

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4. 细化开放利用措施

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对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对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逐步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

  1. 《实施条例》是对档案法的解释与细化;
  2. 《实施条例》是对制度规范的融合与吸纳。

有力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

  1. 提高档案立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增强档案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 细化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规定。

有力推动我国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1. 构建完备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
  2. 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
  3. 推动形成以人民为中心、更加开放的档案利用服务体系;
  4. 加快推进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信息来源:联勤集结号  
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蒙ICP备05003255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854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9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15号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联系电话:0471-515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