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高居住证持有者享有公共服务水平。自治区印发实施《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内政办发〔2021〕70号),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动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经积极努力,全区各盟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基本落实到位。截至2022年,全区公安机关制发居住证85.4万张。
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政策。一是按照“城乡一体、重在农村”的原则,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截至2021年底,全域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验收。严格要求各地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坚持“两为主”原则,对随迁子女“零门槛”“无障碍”就近免试入学,确保“义务教育有保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实现了所有学段、公办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个全覆盖”。二是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2020/2021学年,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生30.33万人,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14.85%,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为92.68%。三是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新增普惠性学位7.25万个,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85%。
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持续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综合保障链条,梯次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一是不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截至12月底,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192.19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564.7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627.49万人。医疗保障基金整体运行稳健可持续,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5%左右。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全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三是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引导合理就医。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截至目前,全区定点医疗机构6885家,三级87家,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85家,一级医院及以下6313家,其中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一级医院及以下)占比为91.69%。通过把更多群众身边、就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基层群众首诊。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设置差异化政策,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全面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及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方式改革,DRG国家试点城市乌海市及DIP国家试点城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2021年均已实现实际付费,2022年1月起其他统筹区将全部实施DIP付费。通过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回归功能定位,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分级诊疗机制形成,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首诊。
自治区建立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保障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基本同等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政策,稳步提高进城落户农牧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就业、卫生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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