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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之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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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之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1 31215000007001 对保安押运公司配枪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系统检查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 31215000002001 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2015]11号)
现场检查、随机访问。 1.保安服务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获得许可。2.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是否依法备案。3.保安从业单位是否登录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信息是否鲜活准确。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是否依法备案。5.保安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6.保安从业单位是否依法经营。是否依法对全体保安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3 31215000003001 对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是否单独存放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双人双锁,是否有监控设备等);人员机构配备(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专员);购销使用储存情况、台账记录情况(出入库登记是否齐全,是否吻合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4 31215000005001 对营业性射击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随机访问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5 3121500000600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12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约谈 检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情况;梳理掌握本行业、本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底数情况;开展定级备案工作情况;按期开展等保测评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开展整改情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开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6 31215000001001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现场检查、随机访问。 1.保安培训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获得许可。2.保安培训单位是否登录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信息是否鲜活准确。3.保安培训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保安培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7 31215000004001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随机访问
系统检查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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