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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1-02-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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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内蒙古公安厅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厅机关政务公开,不断完善丰富公安厅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完成公安厅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的维护更新工作,为方便群众,新增链接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网站”和“中国北方消防在线”栏目。在公安厅主页图片新闻栏目中发布11次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新闻。撰写、收集、整理、修改、审核把关各类上网信息281篇,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报送信息102篇。进一步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把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了办事的透明度。为服务群众、密切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起到积极作用,为自治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内蒙古公安厅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如下:

一、工作情况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公安厅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政务公开领导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党委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了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由厅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厅纪委和警务督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办公室,由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郝泽军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工作科。

  (二)加强工作指导。2010年,安厅召开厅党委会对厅机关下一步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作出了具体安排。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网站维护工作。是突出重点,规范运行。不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警务公开水平,在治安、消防等窗口部门分别确定1-2个警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典型示范点,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规范化建设内容同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一)依法清理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全厅各处及盟市,取消一批过期或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清理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中消防总队对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矛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取消了《消防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许可证》等四项行政审批项目。

)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办事结果、救济渠道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让公众知晓外,公民、法人等可以通过登户网站httpewebeditor/uploadfile/www.nmgat.gov.cn在信息公开栏里找到具体的行政许可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流程。公安厅的相关处、总队详细登载或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各自具体办事程序。信访处:将对受理公安信访事项制作了方便易懂的业务流程图,清晰划分了各科室的职责和工作目标,接访民警实行着装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边防总队:通过各边防检查站利用检查现场悬挂宣传牌、公告栏等形式向出入境的中外旅客介绍各种法律法规,并将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职责以及投诉电话等通过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在方便服务对象同时,接受全社会各界的监督。消防总队:加强消防服务窗口建设,通过窗口将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通过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通过计算机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查询结果,同时设立消防站开放日,设立电话语音咨询系统,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等方式,更好地服务群众。交警总队:通过各盟市车管所,在原有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办事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各种方法方便人民群众,并且交警总队在总队车管所、总队事故支队实行政务公开,将所有面向基层公安机关的车管业务和面向人民群众的车管业务以及面向人民群众的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业务的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办理所需材料、收费依据等等,通过在街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在办事地点将公开事项上墙、在电台热线和电视台开展宣传等多种方式公开。

)依法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厅直属有收费项目的处室、总队进行全程信息公布。基层基础工作处,将涉及户籍政策、身份证办理程序、收费项目等有关文件统一在公安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依法公开执法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厅直属部门,各盟市公安机关都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并对相关法规、法规予以公开,接受广大公众监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五)依照申请公开。涉及政务公开的厅直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当事人申请,由各行政办事大厅专门业务主办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各项办事流程、文本,由专人接待和办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1225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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