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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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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6日修正通过。为了确保《条例》精准、规范施行,最大限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公安厅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基准》。

二、起草过程

按照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论证基础上,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采取内外结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向总队各级和民警开展问卷调查、征集意见的同时,通过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开展为期一个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裁量基准》可行性开展风险评估,邀请自治区知名专家学者对《裁量基准》进行专家论证,组织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立法顾问、律师以及来自呼伦贝尔、兴安等6个边境盟市的基层公众代表召开《裁量基准》听证会,汇总了调研报告、公众意见建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过公安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提交公安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三章15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决定机关、遵循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裁量基准,共4条,规定了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接受检查、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擅自在距国界线1公里的地带鸣枪、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第三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名词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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