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21年初厅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制度建设任务清单,年底前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法制总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法制总队接受宣传处移交工作任务后,参照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地相关规定,迅速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形成后附注释向厅领导、各部门、法律顾问、专家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征求了意见,并在公安厅官网公示30天,汇总意见后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共七部分四十九条。其中,1、总则部分共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定义、适用范围;2、部门职责共八条,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任务;3、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共六条,明确了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不公开、可以不公开的情形;4、主动公开共六条,明确了主动公开范围,便民公开、主动公开的程序要求;5、依申请公开共十七条,明确依申请公开范围、申请方式、便民服务、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原则、程序、申请人获取申请答复结果的方式等;6、监督和保障共七条,明确了错误信息更正、工作成效的考评、信息共享、对申请人救济和纪律要求;7、附则一条,规定施行时间和解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