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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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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在建立健全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方面一直存在短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制定本《办法》,一是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二是落实《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兑现奖励工作由省、地市、县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和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电

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治区政法委在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工作中对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举报奖励制度的要求。该《办法》的制定对补齐我区工作短板,填补制度空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有效防范、有力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2020年11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关工作要求,起草了《办法(草案)》;2020年12月先后征求了厅直有关部门、各盟市公安机关、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对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甄选,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3月聘请厅专职律师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21年4月进行了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备案;2021年6月厅法制总队对《办法(送审稿)》的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21

年8月分别征求了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一是阐述了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现实需要;二是规定了举报和防范打击的奖励对象;三是规定了适用举报奖励的四种情形和适用防范打击奖励的五种情形;四是规定了奖励标准和不适用奖励的四种情形;五是规定了奖励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六是规定了推荐和审批程序;七是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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