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16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告》。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初稿,结合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经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告》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道路上行驶,应随车携带包括危险物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情况等内容的资料,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途经临水、临崖、隧道、桥梁等重点路段,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警告标志及提示信息,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警的指挥和管理。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在居民区(村庄)、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和公众聚集的区域内。
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隧道的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途经长度超过500米公路隧道的,应绕行其他道路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定点集合、定时护送等方式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