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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38T/2024-0059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538T/2024-0059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30
公文时效 有效

自治区公安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0-3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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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

2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行政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2011年修订)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4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2010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07.29发布)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市级行政区域举行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号发布,2011年修订)


6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


7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跨省级行政区域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8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跨省级行政区域运输枪支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部门规章】《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配枪人员调离配枪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离开工作岗位时,要主动交回所配枪支和枪证;没有按规定上交枪支和枪证的人,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9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三十二项(项目名称)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0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狩猎场配置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    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    律】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3.【法    律】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4.【法    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1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    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    律】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3.【法    律】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5.【法    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2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持枪许可、营业性射击场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13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14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1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1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17 机动车登记(警车登记)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18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04.23发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19 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备许可〔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监管责任: 指导、督促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相关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0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枪人员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买卖的企业、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进行审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1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2011年修订)

22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企业经营、储存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责任: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企业经营、储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对未经许可配售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24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章处罚,同时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4.【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5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对未按规定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市级行政区域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号发布,2011年修订)


28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调查责任: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押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证据物品的先行登记 行政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调查责任: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押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0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证据物品的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调查责任: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押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 对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32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2011年修订)

33 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扣押 行政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调查责任: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押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5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中有关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调查责任: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押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办案人员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法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6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配售枪支以及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向检查不合格的民用枪支(弹药)配售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 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 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 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造成后果的。
37 对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订)

38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39 对持枪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检查责任:对持枪单位和个人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向检查不合格的持枪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并对携带枪支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 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 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 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造成后果的。
40 对保安培训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对保安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2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43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44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07.29发布)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5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行政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行业标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
6.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6.3.1经考核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送达责任:书面送达。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46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行政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行业标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6.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6.2.1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送达责任:书面送达。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47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 行政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责任:接收备案人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
审查责任: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通过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予以退回。
监管责任: 指导、督促履行备案职责。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2022年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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