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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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6年2月4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gat.nmg.gov.cn)

2.政府公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网址:http://www.nmg.gov.cn/zwgk/zfgb/)

3.政务新媒体:“平安内蒙古”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anmg110);“平安内蒙古”官方微博(微博号:平安内蒙古)

4.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网址:http://www.nmg.gov.cn/zwgk/xwfb/);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发布会(网址:http://gat.nmg.gov.cn/jwxz/wwfb/)

5.国家档案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二环路60号;联系方式:0471-4861482;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4:30-18:00;周五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政务服务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1号办公区406室;联系电话:0471-6551091;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1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号办公区3号楼法制总队1714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1-6552529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邮编:010051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可选渠道)

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www.nmg.gov.cn/zwgk/zfxxgk/ysqgk)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网址:http://gat.nmg.gov.cn/zwgk/zfxxgk/gkzn/)下方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1-655109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6年2月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

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信息的

形式要求

(单选)

¨纸质版

¨电子版

¨他(需注明具体形式)

获取信息的

方式、途径

(单选)

¨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需注明领取时间)

【下载表格】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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