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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9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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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除春节期间烟花禁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公安机关职能职责,立即部署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并按照您所提出的建议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建议优化调整燃放管控政策在全面、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平衡安全需要和群众燃放需求,区分城市和农村、不同时段和部位,优化燃放管理制度,科学划定禁止燃放、限制燃放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做到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又尊重民俗传统和群众需求。二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监管充分体谅民俗情结,坚持柔性执法、把握方式尺度,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加大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重点防火区域等重点部位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三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整治。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采购环节安全监管,打击整治超品种、超限量生产烟花爆竹违规向群众供应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防止非法、伪劣烟花爆竹进入市场、流入群众手中。指导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周密制定燃放作业方案,严格按照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实施燃放,并督促主办单位认真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安全警戒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3427


签发人:刘

承办人:徐  

联系电话:0471-655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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