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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6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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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全区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经研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及国家标准,高速公路限速值的调整应当符合高速公路建设时设计时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4.依据国家标准为《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第五部分》(GB5768.5)规定:限制速度的确定以设计速度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限制速度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公里/小时-20公里/小时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认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应由该道路的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下一步,公安厅将积极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按照安全、科学、合理、合规的原则,统筹推进高速公路限速调整工作,全面提升我区高速公路综合效益,助推经济社会高速、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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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刘

承办人:徐  

联系电话:0471-655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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