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答复
邹有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施细则》的建议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施细则》,加强交通与公安交管的密切配合与相互支持,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严把驾驶人考试关,正是公安交管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
近年来,为切实提高驾培机构培训质量,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定期将各地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推动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做到问题联治切实提升驾考协同治理水平。2023年2月,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驾培市场监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23]38号),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的“全区驾培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区驾培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责令问题机构限期整改,切实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目前交通厅与公安厅正在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依托常态化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我们会全力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施细则》,齐抓共管,抓好驾驶人源头管理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5月28日
承 办 人:徐 蕾
联系电话:0471-65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