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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1303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文  号 内公办〔2016〕79号
成文日期 2016-04-1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1303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文  号 内公办〔2016〕79号
成文日期 2016-04-18
公文时效 有效

【禁毒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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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公安局:

为提高全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自治区公安厅结合我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4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涉及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要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核查相结合,在全面加强对所有列管品种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对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单位的监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单位监管的同时,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打击非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在依法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摸底

第三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对当地的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开展公开摸底调查。根据当地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及进出口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核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数量。同时,联合食药监、安监、商务、海关等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摸底调查力度,全面准确地掌握当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数量。

第四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通过摸底调查和实地检查企业各个生产环节,掌握企业单位内是否存在转包、承包和“厂中厂的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会同治安和派出所等部门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对非法加工制毒物品地下黑工厂的排查工作,重点摸排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山区等偏僻地区的隐蔽闲置房舍、院落,对人员身份不明、生产产品不明的工厂要认真核查,对发现的可疑线索开展侦查。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

第六条  各地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申请加入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需向单位所在地的旗县(区)级公安机关提交入网申请有关材料,涉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安全评估和环境评估文件。旗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入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旗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实际仓储和安全等情况详细了解,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禁毒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入网。审核部门自收到入网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入网。准许入网的单位在办理正式入网手续期间可通过窗口办理模块办理相关业务。申请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对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库存量进行初始化。

第八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单位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够详实,需要补充的,要一次告知企业进行补充。

第九条  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由旗县(区)公安禁毒部门受理,再交由盟(市)公安禁毒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安厅禁毒总队审批签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由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审批签发。麻黄草的运输管理,参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由旗县(区)公安局禁毒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合理申办许可(备案)证明。报批数量要依据合同及实际需要量申报,不得随意扩大申报数量。使用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是许可(备案)数量的基础数据,必须依据实际使用量确定,不得随意填写。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在审批购买证明时,要对申请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与单位信息中记录的品种是否相符,购买数量是否超出使用和库存的最大数量进行核对,并对单位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解。新增购买品种或购买数量超出本单位使用和库存最大数量且无合理事由的,应暂停审批,并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随意申报的单位,应提出批评,要求整改,经重新申报后,方可办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案侦查。

第四章  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禁毒机关要及时处理本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产生的报警信息,发现有尚未处理报警信息的,要依法在报警产生后一个月内处理。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单位在取得购买许可(备案)证明后,要严格按照许可(备案)数量进行经营,并将购、销、使用等出入库情况在24小时内录入信息系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录入的,可三天内录入完毕。

第十五条  公安禁毒部门要根据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情况及时进行网上跟踪,发现疑点要核查。对不及时录入经营情况,要查明原因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要深入企业督促检查,发现违法情况要依法查处,并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待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利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信息模块,随时查阅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入网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监督入网单位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员、从业人员、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年度统计、数据报备等各类信息;利用信息管理模块中的通知通告栏目向企业通知相关政策法规。对不及时录入经营、使用、生产信息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通过信息管理模块中的通知通告栏目通知该单位,对拒不改正者,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对二类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麻黄草、醋酸酐、苯乙酸等重点品种以及曾被查处或内部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等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重点核查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和原料来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数在两人以上,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经验和识别常见制毒和制毒物品的能力,具有危险化学品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检查时需准备照相、录像等取证设备,电子设备需设定准确时间。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检查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控制,防止其逃跑、自杀、串证、毁证;对拒不配合检查甚至围攻检查人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第二十二条  开展检查工作应注意以下目标:

1、生产车间目标,验证生产工艺,排除制造制毒物品等非法生产的可能。

2、仓库目标,包括实物、包装特征、出入库记录。

3、实验室目标,包括实验项目、有无为外单位、外地、外人做实验。

4、台帐目标,以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为主线,展开检查。

5、财务目标,包括账册、凭证、报表。需注意的几种单位日常账目:(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便于检查者人员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2)明细账:一般每一个商品都有明细账,每一种易制毒化学品也都有明细账。(3)库存帐:无仓储经营企业,一般不设库存帐科目。(4)银行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单位用现金交易易制毒化学品。(5)现金账:检查单位有无用现金交易易制毒化学品。对于以上账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检查记录表》,作为检查记录凭证。记录表一式两份,检查人员和企业双方签名盖章,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对所辖企业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开展事后核查监督工作,核实率应达到80%以上。各地在证件事后核查工作中,应重点查明无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证件和实际购销货物不符、运输目的地与证件载明不符等情况。事后核查应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中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要求倒查来源和流向。每起案件倒查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安厅禁毒总队,同时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于没有倒查或倒查不力的,公安厅禁毒总队将进行通报,列为督办案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应建立管辖区内的二类以上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实行一企一档,由专人管理,旗县(区)公安禁毒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  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主要资质;

2、《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年度情况登记表》;

3、成立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

4、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管领导和专管员基本情况;

5、建立岗位职责,包括《单位分管领导职责》、《单位专管员工作职责》、《单位销售人员职责》、《生产采购人员职责》和《单位仓储人员职责》;

6、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

7、企业对责任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和检查记录;

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9、仓储设施位置图和平面图;

10、企业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记录和内部培训记录;

11、易制毒化学品规范购销使用台账,并附相应购销发票复印件备查;

12、《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检查记录表》。

各地可视当地企业情况适当增减档案内容。

第五章  麻黄草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对麻黄草购买实行售前核查和运输监管。

第二十九条  外省(区市)麻黄草购买企业在我区收购麻黄草的,由购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禁毒部门对申请企业合法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省级禁毒部门向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发函告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麻黄草采购数量和用途、采购的具体旗县和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再注册批件。中药材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省级经信委许可该企业收购麻黄草的数量)。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将售前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地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后,购买企业方可采购。

第三十条  麻黄草购买企业需向购草地旗县(区)公安禁毒部门提交收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麻黄草购销合同、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运输单位驾驶证、运输证复印件等证件,经县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审批后,旗县(区)级公安禁毒部门将运输证打印给运输单位,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运输证载明数量进行运输,数量不符的及时告知发证禁毒部门,运输单位要随运输车辆携带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单位将麻黄草送到目的地后,由接收单位开具入库单,运输单位将入库回执单带回送麻黄草运出地公安禁毒部门予以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开具麻黄草运输证后,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向购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发函告知购买麻黄草数量和运输目的地,便于外省公安禁毒部门及时监管。

第六章  宣传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使企事业单位知法、懂法、守法。要坚持多做事前宣传、少做事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宣传内容应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常用知识和流入非法渠道的危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宣传工作要坚持制度化、常态化。在重大禁毒节日邀请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参加活动,向企业宣传相关知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检查企业时,要向企业人员宣传相关易制毒化学品法律知识,在企业相关位置张贴易制毒化学品宣传图,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内部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宣传活动要形式多样,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努力实现两者内容共享、形式互通,依托新媒体高效、快捷的宣传平台,全面宣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地公安禁毒部门应全面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业务培训,达到人人熟练掌握相关规定、能够在工作中能熟练运用。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定、监管措施和化学性质的学习,提升专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十九条  各地公安禁毒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分级开展专业培训。公安厅禁毒总队不定期举办全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业务培训班。各盟市公安局禁毒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本区域民警和企业的业务培训。

第七章  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四十条  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定期对全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评情况在全区通报。考评分数列入全区禁毒工作考评中。考核评比分为四个方面,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证件办理监督、培训宣传会议、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草管理方面,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流入非法或制毒渠道;是否被上级通报批评;是否有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由于服务不到位被投诉的情况;重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专门档案建设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系统管理和证件办理监督方面,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的管理,发挥系统服务、监管和研判功能;辖区全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纳入系统管理,全年系统办证率100%;开展证件事后核查工作,确保没有无证或证件和实际购销货物不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在培训宣传会议开展情况方面,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对本地禁毒民警和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培训覆盖率100%;每年开展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会议。

第四十四条  在案件查处情况方面,打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加工厂或制造窝点的情况,查办制毒物品刑事案件的情况,查办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政案件情况,案件中缴获制毒物品的倒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全区检查考评方式分为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禁毒总队依据系统管理情况,每两个月向全区通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情况。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根据通报分析当地易制毒化学品面临形势,查找存在问题,做出有针对性工作部署。禁毒总队每年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对非重点品种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予以教育,不进行处罚。确需处罚的,要依法从轻处罚。对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但用途、去向合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同时,要及时向企业通报非法流失警示信息等情况,提高企业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对因清查不严、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以及未及时发现辖区内有制毒窝点、毒品加工厂而被上级发现并责令查处的地区,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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