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内公办[2016]79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严格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政发〔2022〕4号)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重点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及企业的适用和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二、起草过程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初稿,结合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于2016年4月18日正式形成《内蒙古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向社会公众及相关行业部门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由总则、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摸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麻黄草的管理、宣传培训、检查和考核评比、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的内容构成。涉及地区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及进出口的日常管理和重点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部位的经常性排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报警信息等模块的检查记录;麻黄草购买实行售前核查和运输监管等工作的异地监管和函告;宣传培训主要内容是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常用知识和流入非法渠道的危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责任;定期考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证件办理监督、培训宣传会议、案件办理等情况;严格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