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适用,省公安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本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但2018年以来的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对消防、森林等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公安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等文件,新增了98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并明确部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基准。同时,执法形势也发生新的变化。为此,需要对原基准内容予以进一步修订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增加“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管理”三章,删除职能已调整的“消防管理”。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新增41个、修订95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二十三节。
(一)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调整与指导意见不统一、衔接不到位的84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确保与上位规定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新增41个使用频率较低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第33条、第34条、第41条、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第54条、第57条第1款、第60条、第69条、第73条、第74条。
(二)违反出入境和边防管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处罚依据已失效的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等3个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新增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等7个处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