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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委员会一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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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内蒙古区委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居民充电桩安装渠道畅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对策建议第一项中交警等部门巡查时,对于油车占用充电车位等行为予以处罚,截至目前还不能实现,原因一:因占用车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暂无法律依据,只能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原因二: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与住建相关部门沟通得知,全区大部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在小区、政府行政单、大型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还未安装,因此,充电桩安装管理部门应属城市管理部门。

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将继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执法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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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刘

承办人:徐  

联系电话:0471-655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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