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05号提案的答复
且国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行业规范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完成立法起草阶段、立法审查阶段全部法定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深入搞好调研,切实摸清管理难点。2024年2月和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相关人员赴广西、海南和区内赤峰、通辽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调研。同年,公安厅组织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委员、立法专家、法学教授、律师及业务骨干,赴河北省保定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常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淄博市及区内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等7个盟市及10个旗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在立法审查阶段,公安厅配合司法厅赴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进行立法调研。调研组充分听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检法以及生产、销售、维修、互联网租赁企业、快递外卖企业、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深入“雅迪”、“哈罗”、“小刀”等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及“美团”“青桔”等互联网租赁企业、快递外卖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管理措施。
二是积极拓宽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安厅联合自治区人大和司法厅分别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安厅、司法厅和自治区人大分别邀请立法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随后公安厅组织召开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条款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充分听取持不同意见群体代表的陈述,来自基层政协委员、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各行业代表作为旁听人参加了听证会。通过多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使地方性法规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是严格遵照法律,扎实履行立法程序。2024年8月,公安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第783号令),在征求社会公众和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9月初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和复审。9月底,公安厅商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月,公安厅商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025年2月,公安厅聘请内蒙古工业大学地方性法规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风险评估。同时,还收集整理了《条例》立法起草阶段及拟定《条例》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资料,编订印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起草阶段资料汇编》《<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法律依据及参考文件汇编》,提供给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大监司委、法工委进行立法参考。
四是紧盯管理重点,认真修改完善条例。2024年6月,公安厅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组织业务骨干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协商讨论、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1条。经司法厅审查、自治区人大第一次审议及多次论证、修改,目前《条例》共7章45条,主要明确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生产者、销售者的权利、建立注册登记及过渡期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及消防安全等规定。针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车管理条例》,并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