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48号提案的答复
张晓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民事诉讼、非诉案件执行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非诉案件执行问题。根据2023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因此,非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仍应当向属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林草授权实施意见规定情况。《关于公安机关在延续授权期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意见(试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已于2025年1月15日由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全区,其中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经依法催告向属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决定,可依据该文件中有关代履行的规定强制执行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处罚决定,妥善解决林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问题,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交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作业设计、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标准等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4〕229号)代履行”。